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行认真审
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金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将宁波市江北区通
宁路 520 弄 199 号的不动产以人民币 3.69 亿元的对价转让给宁波市昕力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