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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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亚钾
     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钾国际
     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
     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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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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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同意将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2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先后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上 海 证 券 报》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首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以下简称“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与首次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合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已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事项
并说明原因。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51 楼
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335,560,49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73%。
   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50,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8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335,410,39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154%,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
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方案的议案》
     ;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
                             )、新疆江之源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新疆江之源”
                     )、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劲邦劲德”)
              、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天
壬”)、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联创永津”
                               )、天津赛富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赛富”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药控股”)
    、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
                       )、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伟至信”)、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
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9,035,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易的议案》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阅报告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效性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 35,87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01%;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牡丹江国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药
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的议案》;
  同意 196,373,6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2%;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2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2,661,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218%。
  关联股东中农集团、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重
药控股、金诚信、智伟至信、庆丰农资应回避本议案表决。
                                           ;
  同意 332,338,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99%;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3,161,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2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215%;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3,161,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230%。
  基于上述,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 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陈 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廖颖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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