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刘喜
扬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6,113,23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08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所持股份数为 7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提案3.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大会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同意 16,170,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其中现场
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113,231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57,450 股。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16,300 股。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699,08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1037%;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与本提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了本提案案的表决。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同意 16,170,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其中现场
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113,231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57,450 股。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16,300 股。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699,08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1037%;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与本提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了本提案案的表决。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 16,170,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7%,其中现场
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113,231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57,450 股。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16,300 股。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699,08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1037%;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与本提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了本提案案的表决。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刘 喜 扬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