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石化: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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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
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
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
       圳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卫星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 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 196 号)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杨玉英女士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
       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五)。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6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44,844,203 股,约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 1,720,047,449 股)的 54.9313%。其中:(1)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股份 847,038,712 股,约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5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 名,代表股份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
       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
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杨玉英女士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
票人签署的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944,838,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1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37 %; 反 对 6,200 股,占 出席 会议中 小股 东所持 股 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同意 916,750,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66%;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723,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1.2793%;反对 28,09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919,402,7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73%;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75,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3.9909%;反对 25,439,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919,398,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69%;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72,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3.9868%;反对 25,443,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志军                         余娟娟
                                  徐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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