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 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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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1-042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公司股东王达
武、钱朝斌及厉凤飞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的情况说明
动协议》,协议约定:
         “各方共同承诺在各自履行股东职责的过程中,将在召开股
东大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时,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先对相关
议案、表决等事项进行协调,以达成一致;若各方就审议事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行动意见的,则以王达武先生的意见作为最终形成的一致行动意见,与其
保持一致行动。” 2017 年 12 月,王达武与厉凤飞、钱朝斌又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原《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方式重新约定,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钱朝斌、厉
凤飞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王达武先生行使,钱朝斌、厉凤飞本人不再参与发
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投票。
  因此,王达武与钱朝斌、厉凤飞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的解除情况
  由于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内容包括:
                      (1)重大资产置换;
                               (2)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
       (3)股份转让;
              (4)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之实
际控制人钭正刚,钱朝斌、厉凤飞等 2 名股东与王达武在上市公司层面实施一致
行动的基础不复存在,王达武、钱朝斌和厉凤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为此,各方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签订《解除一致行动和
表决权委托之协议书》
         (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
                         (1)自《解除协议》生
效之日起,解除各方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和 12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表
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原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
托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
            (2)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对涉及公司经营
发展等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决策方面,钱朝斌、厉凤飞和王达武不再保持一致行
动关系,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依照各自的意愿
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责任,钱
朝斌、厉凤飞拥有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王达武行使,钱朝斌、厉凤飞将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人亲自或取得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参与上
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投票。
  三、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持有 36,248,706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6.34%,王达武一致行动人王中男、陈松扬、陈晨和陆晓荷等 4 名
股东合计持有 3,145,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王达武及前述 4 名一
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累计达 28.63%。因此,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本次
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和表决权委托事项,不影响王达武实际控制人地位,
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四、 相关承诺
  钱朝斌、厉凤飞承诺,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 12 个月内,各方仍与原
一致行动人共享减持额度,即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则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
持计划,并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合并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时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钱朝斌、厉凤飞承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 IPO 前做出
的承诺:即:
     (1)在王达武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福达合金股份总数的 25%;王达武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福达合金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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