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1]A0549 号
致: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金融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决定
召开。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15 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 3 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总股本为 7,005,254,679 股,除已回购股份 31,810,756 股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973,443,923 股。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09,587,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719%,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939%;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将应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无需采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监票
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
案 1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凤
侯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