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62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683,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683,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梁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
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4,66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6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吴桓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郭琼律师、梁晓华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