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1-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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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5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立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着眼于长远和
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并实行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在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二)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
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
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董事会应就现
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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