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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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
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
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
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
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
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任职津贴构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津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
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独立董事任职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按月
发放。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
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分
管工作的成效等多方面相关,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同时参照行业惯例。
 公司设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仅指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任职津
 贴为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
 (二)独立董事任职津贴为人民币8万元/年(税前);
 (三)监事任职津贴为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仅
发放最高额的一项津贴。
 第十二条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和任职津
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根据任职津贴标准领取津贴,按月
发放。
 第十三条 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和任职津
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根据任职津贴标准领取津贴,按月
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
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监事履行职
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
状况和年度审计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具体方式参照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董事、监事的薪酬由公司股东大
会负责审议。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任职津贴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
以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或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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