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A股公司富邦股份(300387.SZ)收到监管函。
经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查明,富邦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富邦股份与关联法人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富邦”)、武汉盘古数字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数字”)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到应城富邦往来款300万元,归还往来款1,172.41万元,期末余额为0,收到盘古数字往来款450万,归还往来款120万元,期末余额为330万元。富邦股份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15年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分四次收购HollandNovochemB.V(以下简称“荷兰凯诺唯”)100%的股权。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6月、2017年10月通过荷兰子公司ForbonTechnologyNetherlansB.V.(以下简称“荷兰富邦”)以现金支付荷兰凯诺唯55%、15%、15%股权收购款。2018年7月,富邦股份完成配股发行,配股募集资金中15,595.92万元拟用于置换和支付第三期、第四期的股份收购款。2020年1月14日,富邦股份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荷兰凯诺唯剩余股权款支付项目已实施完毕,已使用1.48亿元募集资金支付荷兰凯诺唯股权收购款。而实际上,富邦股份于2019年5月向荷兰富邦划转荷兰凯诺唯第四期股权收购款,并于同月将上述款项划转至律师专项托管账户,但富邦股份未就第四期股权收购款金额与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涉及募集资金款项4,082.62万元又划转并存放于荷兰富邦名下一般账户,实际并未支付,存在募集资金存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3.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未披露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未披露、募集资金存储不规范等内控缺陷,《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富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1.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