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长2018年为了给企业和自己解困,到处找股权转让方,但是他却在这个过程中暗自交易自家股票,金额达到900多万,本以为有重大消息股价能涨,肯定会赚钱,却没想到市场实在不给面子,最终他亏损近19万,割肉离场。监管认定其为内幕交易,处罚60万。
股权转让“一波三折”
中金环境跟无锡市政达成合作
事情还要从2018年的大熊市说起,彼时中金环境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沈金浩在2017年12月质押公司股份融资逾4亿元,将于2018年末到期。但是,受二级市场整体波动影响,中金环境股价下跌,导致其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投资的资管产品面临平仓风险。
于是,2018年7月,沈金浩商请余杭区政府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余杭区政府安排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余杭金控”)等单位与中金环境协调解决方案,其中余杭金控由董事丁某负责具体落实。2018年7月6日,丁某加了中金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某晖的微信,开始商谈相关方案。商谈过程中,沈金浩向余杭金控等表示,拟出让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
随后,2018年7月27日,余杭金控制作《中金环境战略投资入股方案》,提到协议受让沈金浩及其子合计持有的约1.5亿股中金环境非限售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2018年8月15日,经介绍,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民投”)开始与沈金浩、沈某晖联系,当天沈金浩表示需要转让一部分股权缓解资金压力。
浙民投和余杭金控于2018年9月中下旬提出方案,计划由浙民投等成立纾困基金,总共6-7亿元,受让沈金浩持有的中金环境约8.3%的股权。2018年9月25日左右,浙民投完成具体方案并告诉沈金浩和沈某晖。但是,中金环境与余杭金控、浙民投等一直未就相关方案细节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他们又找到了无锡市政,2018年10月9日,中天国富证券的李某超将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市政”)的介绍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沈某晖,沈某晖转发给沈金浩。2018年10月18日,无锡市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唐某亮等到中金环境与沈金浩、沈某晖会面,进行了初步合作接洽。2018年10月31日,沈金浩到无锡市政考察,表达了合作意愿。回杭州后,沈金浩便让沈某晖通知李某超起草与无锡市政的股权转让方案。11月1日下午,李某超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沈金浩和沈某晖。
经过比较,沈金浩最终选择推进与无锡市政的合作。2018年11月7日,沈金浩与无锡市政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11月8日,中金环境发布重大事项公告。11月9日,公司股票停牌。
900多万交易自家股票亏损近19万
实际上,在寻找股权转让方、为公司纾困的过程中,时任董事长沈金浩却暗自搞动作,他控制了“杭州虞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虞泽”)的账户,在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243.42万股,买入金额906.05万元,并在2018年12月4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888.36万元。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沈金浩买入阶段2018年8月2日到10月12日,中金环境股价从4.85元一路下跌到3.28元,随后有所反弹,到2018年11月8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再停牌、11月复牌,股价却冲高回落,到12月4日全部卖完,股价跌到了3.73元。所以,经计算,沈金浩的交易不但没赚钱,还累计亏损了18.84万元。
我们来看看其内幕交易的具体做法,“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决策由沈金浩做出,他通过贝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贝利控股”)董事长沈某健等人传递给杭州虞泽财务部出纳俞某,由俞某根据指令进行交易。
关于资金从何而来?经调查,“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买入“中金环境”的资金来源于杭州虞泽股东的自筹资金,在2018年7月18日转入。该笔资金为沈金浩以贝利控股名义向杭州虞泽借入的一笔款项,沈金浩支付了该笔借款的约定利息并承担了“杭州虞泽”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虞泽”这个账户,2018年5月29日开户,开户后除了做一些国债逆回购业务外没有交易其他股票。2018年7月至调查日,该账户仅交易了“中金环境”一只股票,买入占比及持有占比均为100%。
董事长内幕交易被罚60万
监管表示,沈金浩筹划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7月27日形成,2018年11月8日公开。沈金浩为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的策划者、决策者,自始知悉该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27日。沈金浩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沈金浩对此提出申辩意见,包括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案涉1000万元资金的作用、“杭州虞泽”账户控制权等。
但是浙江证监局对沈金浩“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未控制案涉账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监管提出了几点:
第一,采纳沈金浩“2018年7月6日开始与余杭金控接触谈的是员工持股计划融资置换事宜”的意见,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调整为不晚于2018年7月27日,并调整相应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
第二,认定案涉1000万元资金是沈金浩以贝利控股名义向杭州虞泽借入、沈金浩控制“杭州虞泽”账户的事实,是基于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方面证据材料作出的综合认定。
第三,综合相关证据,1000万元转入“杭州虞泽”账户购买股票是沈金浩借款(总额5000万元)的增信措施,贝利控股为名义借款人。
第四,贝利控股华夏银行账户流水显示:贝利控股2018年8月10日向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账683,333元(摘要为:代沈金浩支付财务顾问费),2018年11月27日收到中金环境转账680,000元(摘要为:费用)。沈金浩所称2018年12月24日支付借款利息是为了抵扣财务顾问费的说法与之矛盾。
第五,盈利的分配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六,沈金浩“对承诺承担交易损失的确认”的主张,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于2018年12月4日向沈某健回复“这个星期全部卖光吧”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表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沈金浩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