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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市场化改革再进一步!投管能力将由保险机构"自评估",强调"信息披露+持续监管",决策效率有望提高

来源:证券时报 2020-10-11 08: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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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近十年来针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牌照式”监管,迎来重大变化。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过去,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定,是由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在监管备案成功而取得,在业界也被称为“能力牌照”。一直以来,获得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牌照,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多位保险机构资深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重点,由事前备案准入的方式,转向事中与事后的持续性督导,体现了监管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改革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这将助推保险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保险行业应对内外部风险,也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一位保险机构高管表示。

整合优化投资管理能力,明确“新七类”投管能力标准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都要求“持牌展业”,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按规定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在原有的备案监管体系下,保险业形成了保险公司承担资产负债管理职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投资的主要模式;以及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和委托业外机构运作为补充的资产管理格局。这对于险资建成“投资有规范、风险有防控、合规有检视”的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也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能力牌照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本次《通知》的出台解决了这些问题。

新规由通知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本次《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把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为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 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前五项能力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而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则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新华保险首席执行官、总裁李全认为,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的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这一改革,与前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的配套细则形成了一致口径,分类更加清晰统一,便于操作和管理。

“最新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认为。

《通知》同时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这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段国圣称。

中再资产总经理于春玲认为,站在“十三五”收官与布局“十四五”的关键时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深化与优化有待再进一程,监管层对于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监管的优化,既恰逢其时,也恰逢其势。

从“备案”改为“对照标准自评估”,释放保险机构活力

《通知》另一主要内容在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也就是说,从投资管理能力的“准入”上看,新规把此前“备案制”取消了,而把准入的权利下放给市场主体来对照标准“自行评估”。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通过此次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组建自有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团队,构建自有投资管理体系,开展相应能力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特别是对于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的中小保险机构来说,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构建,将有力地提高该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机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国寿资产总裁王军辉认为,本次对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管新举措,差异化、个性化、灵活化引导不同实力的保险机构,依据自身情况“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情”,在严控风险底限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提升保险机构活力。

“取消备案管理的要求,将提升保险机构的运作效率,有利于支持中小保险机构、新成立保险机构加快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华泰保险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称。

“公开披露+持续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尽管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事前的备案管理,但并未放松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相反,其通过“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强化投资管理能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业内普遍认为,这将有力解决一些保险机构存在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助于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此前银保监会曾通报,有保险机构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逸”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首先,新规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其次,新规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持续监督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持续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为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等各方监督合力提供便利。

根据《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情况披露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通知》要求,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在持续披露、充分透明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将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同业甚至内部员工对其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风险情况的持续监督,这将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更为审慎地评估其自身投资管理能力、更加稳妥地开展保险资金运用活动。”段国圣称。

另外,新规还强化了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杨平看来,《通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市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了过去只进不出、头重脚轻的监管模式,会引导保险机构从监管要求做转变为自身主动去做。

“随着非标资产缩量放缓、固收领域刚兑打破、权益波动因素增多成为新常态,保险资金运用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最主要的护城河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杨平认为,保险机构只有将监管要求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发需求,不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取好的投资收益,实现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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