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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0-10-09 1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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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政策点评:促使各类经营主体审慎经营 长远规划

类别:行业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王剑/戴丹苗 日期:2020-10-09

事项:

在2020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我们的观点:自疫情冲击以来,互联网保险发挥了突出的社会作用,例如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短期健康险在疫情期间为众多的消费者提供了保障服务。我们认为互联网渠道更适合短期人身险的销售,而代理人渠道更适合长期人身险的销售。所以对于寿险行业而言,渠道方面的竞争应当是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竞争,而不是线上与线下之间的竞争。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人身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使线上的业务归线上,线下的业务归线下,同时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有效衔接,促使各类经营主体审慎经营,长远规划。

评论:

《办法》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渠道,需服务到位,保障到位,合规到位《办法》共五章83 条,主要涉及到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厘清了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对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分类监管,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优化互联网保险的售后服务等。《办法》强调互联网保险不仅是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详尽的展业要求及规范,以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对四类经营实体实施分类监管,互联网企业可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办法》对四类经营实体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对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三是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四是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办法》在对保险机构的定义中,加入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投资建议:《办法》有利于稳定目前寿险行业的竞争格局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促使线上与线下的有效结合,使线上的归线上,线下的归线下。如此,《办法》有利于稳定行业目前的竞争格局,尤其是寿险行业。寿险行业不适合互联网的“流量思维”,重在线下代理人的长期服务。我们长期看好寿险行业的发展,首推中国平安,其次是估值较低的新华保险和中国太保。

同时,对于四季度,市场对宏观经济的修复是没有分歧的,分歧点只在于货币政策的节奏。如果货币政策仍然保持相对宽松的态势,那么寿险集团大概率会有绝对收益。即使货币政策边际性收紧,寿险集团亦应当是有相对收益的。我们偏向于认为前种情景的概率较大。

风险提示

1、经济修复差于预期;2、物价上行强于预期;3、货币政策调整强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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