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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投价报告得规范 至少采用两种估值法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艺文 2019-10-09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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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通过规范投价报告,强化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协会建立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对首批集中上市的25家科创板项目的路演过程进行了实地观察。

(原标题:科创板投价报告得规范 至少采用两种估值法)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通过规范投价报告,强化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通知》对券商出具投价报告的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行业与公司状况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募投项目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预测”、“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估值结论”、“风险提示”七个方面对内容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投价报告应将科创板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进行比较,评估行业地位。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且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中,应同时列举两个口径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估值方面,《通知》指出,投价报告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投价报告还可以同时给出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给出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在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上,《通知》还特别提出“估值方法客观专业,至少两种,说明选择依据,不得随意调整,估值方法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投价报告整体上应满足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资料来源应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

内部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流程控制,明确投价报告的合规要求,强调撰写投价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发行人等不得对投价报告的内容进行评判。

有券商人士表示,建立专项内部制度目的是设置隔离墙,在跟投制度下,券商的投行部、资本市场部、直投子公司、研究所等多个业务部门都会介入科创板项目,应确保研究人员的独立性。

记者还了解到,上交所刚于9月底组织券商人员参加科创板IPO定价相关培训。培训期间,中证协人士就科创板新股投价报告撰写要求、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投价报告情况、科创板发行承销观察员机制执行情况、近期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并通报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的执行情况。

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协会建立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对首批集中上市的25家科创板项目的路演过程进行了实地观察。观察中发现,整个路演推介流程较为规范,不过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当部分网下投资者的提问涉及敏感信息时,发行人提及一些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的信息;部分网下投资者私下向承销机构索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各类信息资料或直接要求提供申购价格建议,以确保打新成功等。

中证协表示,近期工作有三大重点。一是持续加强对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督导。针对前期出现的主承销商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路演信息、发行人披露未公开信息、跨部门人员混用等情形,协会将通过口头提醒、加强行业培训及通报等方式,督促主承销商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员工培训、提升发行承销各环节的规范性。

二是完善科创板常态化发行后的观察员机制。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在科创板发行进入常态化后,建立抽签机制,定期抽取网下路演观察项目,继续发挥观察员机制对承销商发行承销的现场督导作用,加强推介和销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三是加强新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定完善投价报告事后评价和自律管理体系,重点关注投价报告内容的完备性和盈利预测的准确性,进一步研究关于估值定价合理性的相关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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