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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仲裁申请获受理 涉子公司普莱德原股东利润补偿26.45亿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7-02 08: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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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002611)7月1日晚发布《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送达的《SHDX20190182号利润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受理申请人东方精工就与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提起的仲裁申请。

公告显示,2016年7月28日,东方精工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莱德”)五名原股东(即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普莱德原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普莱德原股东承诺普莱德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经审计的累计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4.98亿元,其中2016年不低于2.5亿元、2017年不低于3.25亿元、2018年不低于4.23亿元、2019年不低于5亿元。《利润补偿协议》中也约定了普莱德的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普莱德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约2.17亿元,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77亿元,与普莱德原股东承诺2016年至2018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金额9.98亿元相比较,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普莱德原股东应向东方精工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合计约26.45亿元。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5月14日向各普莱德原股东分别发送了《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要求各普莱德原股东补偿相应股份,但各普莱德原股东至今未履行任何形式的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向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

东方精工在仲裁中要求普莱德原股东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金额共计26.45亿元(其中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10.05亿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6.08亿元,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6.35亿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2.64亿元,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1.32亿元);并支付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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