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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庭审原被告立场差距大 股民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成重点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8-09-07 1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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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慧球庭审原被告立场差距大 股民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成重点)

ST慧球(600556)中报于近期出炉,上半年公司亏损1012.69万元。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也于近日开庭审理。大众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庭审为时大约一小时,庭审中股民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成为原被告激辩的重点。

88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千万元

今年8月22日,本报刊发了《多次虚假陈述 股价遭遇重挫 ST慧球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开庭》一文,报道了部分受损股民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而近日,该案二审于近日在广西高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有律师到庭。

需要提及的是,针对证监会【2017】4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受损投资者前期已有一审胜诉判决,ST慧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故有本次开庭。

根据公司中报披露,截至今年8月9日,靳健青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部分案件被告方包括出具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顾国平,公司时任高管张凌兴、顾云峰、李占国、花炳灿、顾建华)的诉讼累计88起,金额合计1822.70万元。

相比之下,今年上半年公司盈利额度也只有千万元。ST慧球8月28日发布中期业绩报告称,2018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44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9.08%;净亏损1012.69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151.01万元;基本每股亏损0.0257元,上年同期亏损0.0292元。具体来看,上半年,公司物业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338.85万元,实现净利润-122.23万元;公司的智慧城市业务主要是智慧城市设备集成采购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108.65万元,仅实现毛利75.83万元。另外,公司的基金管理、智慧商业项目处于初创期,2018年上半年尚未给公司带来增量收入。

立场差距大 被告不愿调解

此前,南宁中院判决ST慧球赔偿一名投资者73719.5元,一名投资者133767.9元。其后,ST慧球上诉至广西高院。而近期广西高院安排了开庭。不过,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投资者的损失与ST慧球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认为,某某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仍有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某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某某的交易习惯看,其根本就没有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慧球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投资人有义务自行承担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等等。

另外,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认为,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几个揭露日,如2016年8月25日,某某买入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某某的投资损失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某是在明知慧金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进行的股票 投资,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ST慧球股票,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且被上诉人正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被上诉人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全额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基于对上诉人信息披露的信任,买入卖出上诉人公司股票,本身是一种很正常的交易行为,也是一种很正常的交易习惯,并不是上诉人免责的理由。ST慧球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系统性风险。ST慧球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希望广西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因双方立场差距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大众证券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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