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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蹄大作”商标被驳回的双重意义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8-23 0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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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蹄大作”商标被驳回的双重意义)

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但评审方认为“小蹄大作”是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驳回申请。餐饮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起诉。

商标作为商家的招牌与门面,人们在拟制与注册时,往往追求寓意美好且朗朗上口的视觉感受,而成语作为流传甚广又且内涵丰富的“现成话”,自然逃不过制作者的猎奇目光,而由此营造出同音不同字的“双关”,更会给受众留下深刻的记忆。比如,以泛指美味佳肴的成语“海错江瑶”作为美食店的商标,或会撩拨起吃货们的食欲;以“衣衣布舍(依依不舍)”命名服装店,势必更显贴切与创意。

不过,凡事都要遵规守矩。商标有商标的法规,成语有成语的特质,比如成语具有结构固定性、意义整体性、语法功能多样性等,随意滥用或更改、替换,不仅有失庄重与严谨,更极易造成歧义解读,甚至会误导少年儿童,给我们的下一代正确使用成语造成认知混乱。比如有人以杜撰的“有焙而来”命名烘烤店,就与“有备而来”的成语寓意大相径庭,属不规范使用,容易引发对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小蹄大作”的商标申请,就属同类的汉字更改。使用成语作商标,必须同时兼顾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和成语自身的规范属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在“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中,共列举出八种违规情形,其中就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也正是法院依法驳回“小蹄大作”商标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意见,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的文字商标,仅有7字,但根据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了“小蹄大作”这4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用成语制作商标既是商业行为,更是文化现象。“小蹄大做”之类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其不良影响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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