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次虚假陈述 股价遭遇重挫 ST慧球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开庭)
昨日,大众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小投资者诉ST慧球(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近期,有受损股民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二审将于8月30日上午9点在广西高院开庭审理。
维权条件变更 股民仍有胜诉
今年3月以来,由于维权条件变更,不少ST慧球维权股民败诉。不过,根据法院判定的诉讼范围,部分符合条件的股民正陆续拿到胜诉判决,今年5月份,参与ST慧球诉讼的投资者中又有胜诉判决。
据统计,2014年11月,公司简称还是北生药业,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年5月,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年1月,已被ST的慧球科技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7年5月,ST慧球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ST慧球作出了顶格处罚:对ST慧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诉理由对准“股民交易习惯”
不过,面对小股东胜诉,ST慧球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具体来看,南宁中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一名投资者73719.5元,一名投资者133767.9元。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提出的上诉理由为:某某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仍有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某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某某的交易习惯看,其根本就没有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慧球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投资人有义务自行承担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等。
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ST慧球提出的上诉理由为: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几个揭露日,即2016年8月25日;某某买入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某某的投资损失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某是在明知慧金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进行的股票 投资,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ST慧球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二审胜诉有信心。慧球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