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苗生产记录造假,致歉就能了事?)
检查日报最近发布文章《疫苗生产记录造假,致歉就能了事?》,专家认为,对查实的问题企业,除了追究法律责任,还要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长春长生涉案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药企为何会屡教不改?关键在于药企的违法成本太低,罚了款、换个药名又继续经营。”刘俊海说,要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就必须抓住典型,依法从严处理。一旦长春长生构成刑事犯罪,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指出,假药所指“成分不符”是指成分种类不符,而不是成分含量不达标。“如果涉案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上造假,那就应当认定为假药。”如果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一旦涉案疫苗不含生产记录所标明的有效成分,那么潜在接种者将面临生命危险。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长春长生没有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涉案狂犬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即可认定长春长生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