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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8-07-09 17: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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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传真:010-88060549。

3、电子邮件:qihuobu@csrc.gov.cn。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9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9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30号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 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 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进行采集。

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应当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三、 期货公司应对其交易、 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认证管理, 确保软件具备真实、 准确、 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功能。 客户交易终端软件不能通过接入认证管理的,应拒绝其交易。

四、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制定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技术规范, 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期货公司应于技术规范发布之日起 9 个月内完成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

五、 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终端信息, 由期货交易所参照本公告有关要求采集并报送至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 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 30 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范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采集内容、 记录方式、 存储期限等技术要求, 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采集、 管理、 保密和报告义务等。 但是近年来, 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参与群体日益复杂,现有的信息采集内容、报送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状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 2018 年初, 证监会启动了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相关工作,拟多维度主动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基于收集到的大数据信息, 建立信息分析和交易行为分析系统。 为保证各项监管要求顺利实施,我们起草了本公告,对 2013 年《规定》中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 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 现行《规定》 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但是实践中,期货公司交易软件经常采集到的是中间设备信息,而不是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此次公告拟明确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要求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

(二) 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 为保证期货公司信息系统能够真实、 准确、 完整采集到客户身份信息, 规定期货公司对其交易、 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接入认证管理, 确保软件具备真实、 准确、 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功能。 为保证监管要求落地, 对不能通过接入认证管理的软件,将拒绝其交易。

(三) 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此次在监管安排上, 我们拟明确由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 同时, 明确由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制定配套的技术规范, 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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