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服务“四新”

来源:中国证劵报 2018-06-12 06: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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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地制宜服务“四新”)

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配套规则,在境内发行CDR的通道开启,试点企业可向证监会申请发行CDR。然而,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交易等方面,尚有不少细节待明确。

发行方面,券商保荐费率还未明确。此前富士康发行的保荐费是其融资额的1.4%左右,与其他公司相比,属较低水平。或许是其融资额较大,所以保荐费率有所下调。总体来看,机构预计CDR承销费不会高。

合格投资者门槛方面,是否设立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尚待进一步明确。CDR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方面,从监管政策来看,可能更偏好由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普通个人投资者除了直接参与一级市场打新之外,可通过购买战略配售基金方式参与。后者的推出可能是考虑到CDR试点企业融资规模较大,通过战略配售基金参与一级市场融资,对市场冲击较小。

交易方面,券商可作为CDR发行的保荐人和存托方,但目前券商是否有做市资格尚未确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显示,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新规规定CDR交易应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但目前业务细则尚未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尚未就CDR能否转换为境外股份做出规定,这也是前期市场探讨CDR模式时受关注的一点。有机构认为,新规条款明确规定CDR与基础证券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预计CDR相对成熟后,将作为“沪伦通”的主要表现形式,届时或有转换规则出台。

由于上述细节的不确定性,未来在券商业务中涉及的客户协议、风险揭示等方面也需要根据后续出台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善。

尽管有上述细节有待完善,但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毋庸置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存托凭证是国际市场通行的融资方式,有较成熟的经验可借鉴。CDR作为运用到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需综合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特点,因地制宜,更好地服务“四新”经济,服务国家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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