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拟修订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5-12 05: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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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拟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11日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将于6月10日结束。

证监会表示,修订后,《办法》共43条,其中,修改8条。

一是将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执行《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促进其价格发现。为提高企业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三是明确申购新股或存托凭证的市值计算包含存托凭证。投资者申购新股或存托凭证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计算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市值计算规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具体制定。

四是规定网下设定锁定期的股份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为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股份分配结构,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同时增强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约束,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对网上网下回拨机制进行调整,规定对网下配售的股份可根据需要灵活设定锁定期,设锁定期的股份不参与向网上的回拨。

五是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为减少存托凭证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发行存托凭证的,可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并遵守《办法》中关于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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