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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两公司被立案调查 领罚单公司数量再扩容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4-28 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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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增两公司被立案调查 领罚单公司数量再扩容)

近期,随着证监会监管力度加大,辉丰股份和*ST三维双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另外,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被证监会稽查。其中武汉凡谷、*ST上普已经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亿晶光电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在证券维权案件当中,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类似案件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超华科技案开庭

系统风险成焦点

近日,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动向。证券时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有多名律师到庭。

“双方围绕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投资者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刘国华律师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据了解,法庭在庭审中归纳了三大焦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确定;损失金额如何计算;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和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投资者的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即便认定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依《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时,亦应当扣除因系统风险而导致的损失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判例、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行为性质,系统风险致损比例应为60%。被告提交了2015年股灾的新闻报道和超华科技、深证成指的部分K线图作为证据。

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当对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而且,原告买的是超华科技股票,并非大盘指数或者其他股票。被告只考虑了大盘下跌,没有考虑大盘上涨。超华科技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的走势并不一致,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证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不久前审结的勤上光电案,北京高院审结的京天利案,法院均未扣除所谓的系统风险致损比例。”刘国华律师说。

三投资者状告*ST上普

索赔49万元

2018年3月20日,*ST上普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上普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ST上普 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73.68%。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ST上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周,我们律师团队率先代理首批3位投资者起诉*ST上普索赔,索赔金额约49万元。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索赔代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9日间买入*ST上普或*ST沪普B股票,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是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厉健律师提醒,已经卖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立即起诉,长期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由于基准日尚未届满,建议耐心等待几个月再起诉。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3月21日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武汉凡谷3月6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作出处罚。武汉凡谷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接受证监会处罚并道歉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该依法赔偿给投资者,这个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8月27日到2017年9月13日之间买入武汉凡谷股票,并在2017年9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以正式起诉,该案已经处于正常立案阶段。

辉丰股份*ST三维

双双被立案

因为污染问题,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被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接踵而至的是证监会的立案调查。2018年4月23日晚间,辉丰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8年4月24日前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在2018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刘国华律师表示。

除了辉丰股份之外,面临被立案调查的还有*ST三维。*ST三维4月19日晚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对此,厉健律师分析说,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19日间买入*ST三维股票,并在2018年4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相较辉丰股份和*ST三维刚刚被立案调查而言,亿晶光电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亿晶光电因涉嫌未披露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及股权转让事项,拟被宁波证监局处以顶格罚款等处罚。

据了解,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17年4月15日,亿晶光电才在《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了第二项及第三项仲裁事项;而第一项仲裁事项是在2017年4月25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首次被披露的。此外,亿晶光电对公司在2016年底及2017年年初的股权转让事项也未按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一旦证监会对亿晶光电作出正式行政处罚,符合一定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参照同类投资者胜诉案例,如果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亿晶光电作出正式处罚决定,预计在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亿晶光电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有望索赔。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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