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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夫妇等影响“市场三公” 证监会驳回申辩顶格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邵好 2018-04-17 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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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现名祥源文化)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驳回了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予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至此,“赵薇夫妇拟入主万家文化案”尘埃落定。

拿着6000万元就想做30亿元的大生意,一再隐瞒资金来源、编造资金到位时间、闭口不谈融资失败的赵薇夫妇终究受到应有的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书》更是斥之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信息披露一再违规

回溯案情,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拟斥资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然而,这一吸睛方案却未能实施完成。在上交所的多次问询下,龙薇传媒逐渐露出了“马脚”。先是披露大部分收购资金将依靠借款(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亿元);后又降低股权收购比例至5.0396%,不触及控制权变更;再后来,双方协商终止了该交易。

看似“无功而返”实则隐藏更大秘密。证监会披露的资料显示,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其实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好资金,期间的信息披露更是弄虚作假,拒不说明实情。

例如,该收购共需30.6亿元,可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达50倍以上。同时,龙薇传媒2016年11月2日才成立,仅是个无实际运营的空壳公司。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叠加名人效应,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拟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的表述同样不实。据查,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约定的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且后续款项能否发放取决于万家文化的股价表现。而黄有龙一开始就打算,如果该笔款项获批,将置换银必信的15亿元借款,即约30亿元资金实际全部来自银行。

对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龙薇传媒也始终藏着掖着。2017年1月12日,其称,金融机构将于月底前完成审批流程。可到了月底,却并没有披露“未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的消息。另外,2017年2月16日,龙薇传媒称,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是由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而事实上,银必信也没有准备好足够资金,无法按时借钱给龙薇传媒。

另外,在明确表示“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后,龙薇传媒并没有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也未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中小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作为万家文化股权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此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控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

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

赵薇申辩称,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的事宜,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证监会认为,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据此,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对上述处罚,有声音称,“罚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各60万元,罚黄有龙、赵薇等各30万元”是不是有点少,毕竟靠着赵薇的明星效应,上述行为已引发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已经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中小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索赔。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该处罚决定为中小投资者提起索赔提供了充分的基础性证据,中小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其他被处罚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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