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监会明确外资行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
具体来看,在现有办法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一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月2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看,在现有办法的基础上,本次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一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10项条件。
此类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决定》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相较于证券业和保险业,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是比较高的,部分外资银行可以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在国内运营,而证券和保险业多为合资经营。但是,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副总经理周昆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事实上,近年来,由于政策支持等因素,中国银行业发展较快,而外资行在支持中国国民经济方面的发展相对较慢,参与中国经济力度不太强。“在加入WTO以后,外资行占中国银行业的比例反而在萎缩,目前不到2%”。
周昆平表示,目前,我国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国民经济发展,而相关办法的出台可以更好地规范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的行为,使其做到“有法可依”。
据了解,去年年初,银监会已对外资银行进行过一轮“松绑”。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2017年7月,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指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而此次《决定》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可以说,本次办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通知相关规定。
周昆平等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决定》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循序渐进”的,其短期内并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中国的金融开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决定》主要吸纳和体现了银监会前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以及允许外资银行投资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工作成果。下一步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政策措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