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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8-02-12 07: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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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监会拟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2月11日,银监会发布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称,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行业案件频发,暴露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足、部分从业人员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因此,银监会制定了《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以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在该《指引》管理范围之内。

《指引》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根据《指引》,从业人员既包括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同时也包括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因此,以后银行不能在风险出现后再以“不是本行正式员工”为理由而一推了之。

《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并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要求,明确“点名”了一些禁止行为。例如,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近年来,一些大案要案、“飞单”事件、“萝卜章”事件基本都或多或少地触碰了这些行为“红线”。

对于已经违反行为守则及细则的从业人员,《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了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此外,《指引》还从监管报告、日常监管、信息报送等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外部监管要求。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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