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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0 0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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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昨日,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二审开庭,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他表示,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证监会将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强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庭审过后,黄炜还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的专访。黄炜表示,欣泰电气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等手法,对发行人现金流、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对证券发行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不否认。庭审也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证券发行制度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向广大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必须依托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这是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判断的基础条件。证券法第189条关于欺诈发行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围绕发行条件所体现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惩戒和制裁,督促发行人严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产生误导,进而阻却对市场和投资者形成不法侵害。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从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打击重点。

对于欣泰电气代理人提出,扣除造假部分仍然符合发行条件,并据此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黄炜回应,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看法显然偏离了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规制逻辑。本案核心的问题是欺诈发行行为,欣泰电气财务会计文件造假,向证监会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明显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对投资者产生了实质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证券发行是一种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依赖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标准,具体体现为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也就实质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必然对投资者造成误导,这是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之所在,证券法第189条的规定,正是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符合发行条件法律义务的责任规范,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是需要立足于立法目的进行的,适用法律必须遵循证券法的规定逻辑,不得违反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黄炜指出,司法审查是推动证监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事实证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会得到法院审判的支持和肯定。今年以来,证监会行政处罚涉诉案件共计45件,无一例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变。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证监会的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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