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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开IPO审核流程 明确中止审核情形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17-12-08 0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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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公开IPO审核流程 明确中止审核情形)

昨日,证监会发行部发布两个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了首发企业预先披露的时间点和中介机构的履职事项,二是定义了首发过程中中止审核的八大情形,以及更换中介机构发行人的审核流程等。

业内人士指出,发行部进一步公开了新股发审的审核关键步骤,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来讲,更加明晰了发审工作流程和时间把控,是监管透明公开的重要举措。

明确预披露材料的

提交时间点

证监会发行部要求,保荐机构应在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

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以及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随后,发行监管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发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上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同时,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证监会发行部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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