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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现金分红需要真米实曲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7-04-23 07: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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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鼓励现金分红需要真米实曲)

当前,现金分红已然为监管层高度重视,证监会多次表态要推动上市公司注重现金分红。不过,从相关法规来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更多为鼓励。

证监会2004年发布的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上交所在2013年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2013年,证监会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其中第四条、第五条表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更上位的新公司法中,也未对现金分红有强制规定,而是将这一权力赋予公司在章程中决定。

目前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否的硬性约束很少。证监会2004年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此外,证监会在2008年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但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规避这两条规定,比如只进行定增,再如利润分配可以只以股票方式即送转。近年来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确实公开增发少而定增多,以及更热衷于高送转。

对于不进行分红,监管机构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如上交所2013年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30%的需说明原因。

而美国、日本等成熟资本市场上,现金分红是回报股东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开资料显示,采用股票股利(即送转)方式的美国上市公司占比不到15%。现金分红是美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分红率一般50%以上,且绝大多数按季度分红。

现金分红成为美国股市的主流和惯例,有其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市场成熟理性的原因,更有制度上的引导。美国《国内收入法》规定,美国上市公司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就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体现了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则,使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有更多的空间。而且,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累积的留存收益超过25万美元的将被征收重税,增加了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成本。

而我国《公司法》对税后利润分配次序的规定,可能使很多净利润为正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所剩无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要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弥补之前的未弥补亏损,然后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作为只有不到30年,上市公司股权集中于大股东、小股东话语权很弱的A股市场,推动现金分红成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主流的市场认同,进行制度引导无疑有必要,因此需要监管层后续推出有约束性的规定或者公司层面能受益现金分红的措施。

推进现金分红,仅仅喊话是不够的,需要真米实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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