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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行业产能门槛拟提高39倍 中小企业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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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锂电池行业产能门槛拟提高39倍 中小企业承压)

动力电池行业再次承压。

11月22日,工信部官网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对2015年版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修订,是对动力电池(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其中,有关条款在业界引起巨大争议:对锂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提高了39倍,对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也提高了9倍。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的产能要求稍微宽松一点,提高了一倍。

“主管部门可以进行适当地引导行业发展,但突然将锂电池单体产能规模提高39倍,不切实际。”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彦龙对记者分析,可以达到这个要求的企业寥寥无几,根据目前已有的产能可能只有两三家。

可达标者只有两三家

《征求意见稿》大幅抬高了汽车动力电池单体企业产能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分别不低于80亿瓦时、1亿瓦时、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而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年产能分别不低于2亿瓦时、1000亿瓦时、500千万瓦时、1万套或者2亿瓦时。

这意味着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年产能的规范条件,在2年内分别提高了39倍、9倍、1倍和19倍。

“这属于突飞猛进式的要求,目前锂电池行业由于从业者众多,反映比较强烈。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超级电容器由于从业者相对较少,反映没有那么强烈。”刘彦龙介绍。

刘彦龙表示,行业协会在11月底组织了一场研讨会,有50多家动力电池企业参加,企业家们的集中反馈就是80亿瓦时的规定“过高”,应适当进行调整。

“如果真按照80亿瓦时的年产能实施,可能会导致行业出现两三家垄断寡头,将不利于动力电池行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刘彦龙介绍。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比亚迪2016年底电池产能在130亿瓦时以上,2017年还将继续扩充产能;宁德时代新能源2016年年产能约140-150亿瓦时,2017年底产能可达200亿瓦时;国轩高科2016年产能约60亿瓦时,2017年产能达到80亿瓦时。

政策是双刃剑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建华对记者介绍,主管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这是对行业的一个警醒信号。国家为了减少锂电池行业内的重复建设和投资,希望以此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增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但这一政策是双刃剑。

“如果真的实施这一政策,或许导致很多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扩产,进而加剧明年可能出现的结构性过剩。”方建华分析。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底我国动力电池实际产能将接近100GWh,但今年的实际需求为20 GWh,因此今年已经出现结构性过剩的现象:新进入者或品质差的企业以及未通过规范的企业产品将严重过剩,但高品质电池产品仍供不应求。

方建华介绍,现在电池行业的材料体系和技术工艺还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如果设置过高的产能门槛,将不利于一些技术创新性初创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的整体进步。

因此,方建华建议,产能规模可列入《动力电池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而不宜作为规范条件。

五龙电动车集团董事会副主席苗振国对记者分析,目前,锂离子动力电池行业还处在发展初期,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单纯追求规模是非常危险的。应该随着技术进步的节奏逐步扩大产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尽管主管部门说这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但业内往往会将之理解为一个准入政策类的约束性文件。”刘彦龙分析。

刘彦龙解释,锂电池企业普遍担心如果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无法进入电池企业目录。如果不进入电池企业目录,那么车企就可能因为无法获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不会选择目录外企业的电池产品。这是业界反响强烈的根本原因。

“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行业的规范条件更应该从质量标准、能耗、安全和环保等公共指标上去约束企业,而不应该从企业产能规模上去限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黄汉权对记者分析,《征求意见稿》面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风险。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必须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上,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如果把进入电池目录与车企获得补贴挂钩的话,《征求意见稿》关于年产能规模设置的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值得商榷。”刘彦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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