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对那些有定增计划的上市公司来说,或许要好好对照一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了。因为,或许就是这一条规定,将成为决定公司定增能否在发审会成功闯关的关键。而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定增因此被否,也有公司正遭相关问询。
据查,“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而前六款规定分别是: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而“第三十九条”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定增。
再看最新案例,24日,世茂股份的一则公告,揭开了公司定增被否的原因:“发审委认为,公司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此公告一出,立刻引来不少议论,人们纷纷猜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到底是什么?
回看世茂股份的定增方案。此次,公司拟向包括实际控制人方面在内的投资者询价定增募集67亿元,其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世茂建设拟以其持有的前海世茂48.57%股权作价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他特定对象则以现金认购,相关募资将用于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三个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其后续开发建设。这三块标的项目包括:前海世茂发展(深圳)有限公司51%股权及杭州世茂瑞盈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水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100%股权。
通过对监管部门反馈意见的查阅,记者注意到,监管层对于世茂股份定增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被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依据的合理性上;同时,还指出了前海世茂51%股权前后两次评估价值不同的问题。
由此,似乎已透露出对定增收购关联方资产的公允性的监管有趋严之势。
正当有市场人士认为世茂股份或许是“个案”的时候,26日,科陆电子所披露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则充分表现出监管层对此项规定的重视程度。
科陆电子公告显示,作为反馈意见中的第一个问题,证监会指出:“申请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之前存在长期停牌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价格是否能够切实体现市场价格,该等定价是否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显然,在科陆电子的案例中,监管层将“第三十九条第七款”中“涉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明确落在了定增发行价格上。
对此,按照科陆电子自己的表述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2015年10月29日,并按规定将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21.34元每股;而2015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93元每股;公司股票复牌后第20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9.28元每股,复牌后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28.34元每股,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23.71元每股相比存在一定的溢价;截至2016年4月25日,科陆电子收盘价为25.46元每股,仍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溢价19.31%。
鉴于此,科陆电子回复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价格为21.34元每股,对应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的市盈率为67.34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基本一致。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其在交易实施前的市场价值。保荐机构、律师因而均给出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无疑,科陆电子最终能否闯关成功,值得那些已有定增计划或正酝酿定增的上市公司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