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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债务纠纷又添新迷局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10-08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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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早间,准油股份公告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律师函,嘉诚中泰称公司实控人秦勇借款2.35亿元未还,嘉诚中泰要求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然而,公司多方核查,却无法对此项债务相关的保证合同等进行核实。

公告称,8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金杜律所受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诚中泰”)委托向公司致送本律师函。据律师函,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和自然人秦勇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委托代付款协议》,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234,670,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人民币6,670,000.00元。2015年9月16日,嘉诚中泰和秦勇签订了《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变更为2个月,罚息利率为24%。2015年9月17日,嘉诚中泰将上述234,670,000.00元借款实际支付到秦勇指定账户上。2015年11月17日,借款清偿期限届满,秦勇未及时清偿借款本金。

2015年9月15日,公司与嘉诚中泰签订了《保证合同》,主合同为上述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和自然人秦勇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情况,嘉诚中泰授权金杜律所正式函告公司,要求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向嘉诚中泰支付借款本金234,67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向嘉诚中泰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如公司未按前述要求履行义务,嘉诚中泰将通过诉讼等一切可行的法律措施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公司表示,8月24日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与函中所列联系电话进行联系,但并不顺利,9月20日公司通过EMS函告金杜律所公司对此事项调查的基本情况,对方9月23日签收。但至今公司未收到金杜律所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公司委托所聘常年法律顾问与发函律师取得了联系,要求其提供《律师函》所提到的《保证合同》或《保证协议》的文本复印件,但是对方拒绝提供。

经公司核查,上述所谓担保事项,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从未履行过公司内部任何一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未发现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据此判断,公司从未对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

公司多次向当事人秦勇(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进行电话核实,9月29日,秦勇书面函复公司,称“我对《告知函》提及的关于贵公司为我向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已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本人手中并无此份《保证合同》”。

同日,公司还披露了第一大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融信托纠纷的进展。因融资需求,创越集团于2015年4月22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0,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3%)全部质押给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2016年7月27日,公司接到创越集团关于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通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创越集团质押给中融信托的公司股票4026万股。

近日,公司接到创越集团通知,上述股份质押事项有新的进展。创越集团于9月22日收到福田区法院于8月8日作出的(2016)粤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创越集团的异议请求,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创越集团仍在争取与对方和解。如上述质押股份被实施司法拍卖,公司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与创越集团保持联系,督促其及时提供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还接到创越集团通知: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中,创越集团为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顺发矿业”)向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拜城农信联社”)借款提供担保涉诉事项有新的进展。创越集团于8月22日收到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顺发矿业向拜城农信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费用,创越集团、秦勇、黄允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顺发矿业进行追偿。

上述案件分别轮候冻结创越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40,260,000股、秦勇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15,478,278股。公司将与创越集团和秦勇先生保持联系,督促其及时提供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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