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不能错过的新三板电子商务行业年度大报告来了

来源:挖贝网 2016-09-29 14: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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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7月29日,电商行业共有已挂牌企业117家,其中创新层企业22家,基础层企业95家,创新层企业占比18.80%。这117家企业中,采用做市交易的只有14家,占比仅为11.97%,低于整个新三板市场做市企业占比(2016年7月29日,新三板共有挂牌企业7917家,做市转让企业1606家,做市企业占比达20.29%)。

就模式属性来看,新三板电商企业既涵盖B2B、B2C和C2C等传统模式,也有O2O等新模式,还有独具特色的F2C模式。当然,作为整个交易层次电商行业的强大后盾,辅助服务层次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在新三板电商企业中占据重要位置。

行业大观

1、B2B模式:钢铁垂直类一枝独秀;

2、B2C模式:几乎清一色的精准细分垂直;

3、C2C模式:形单影只;

4、O2O模式:旅游类和数码家电类强势发力;

5、F2C模式:引领未来的新模式;

6、混合模式:多样混合趋势;

7、品牌电商服务行业:经销与营销推广双雄并起。

行业竞争:夹缝求生

B2B行业

目前12家上市公司(含A股以及海外上市股)在B2B电商领域已经占据60%以上的份额:7家综合类B2B电商企业占据了过半的市场份额;在钢铁、能源、矿业、纺织、化工、医药、电子元器件、五金等细分领域也有上市公司占据细分市场中占据重要份额。所以总的来看,新三板B2B电商企业在B2B领域面临的竞争压力非常大,想要抢占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并不容易。

B2C行业

根据艾瑞网数据,2015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亿元。其中B2C网络零售市场(包括开放平台式与自营销售式,不含品牌电商)占比约为51.9%,合计约2万亿元,B2C占比首次超过C2C。各大巨头仍然牢牢占据B2C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具体份额如下:

目前,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国美在线、当当网、亚马逊中国和聚美优品等8位巨头占据了94.10%的市场份额(1号店、易迅网市场份额并入京东),而且这些巨头基本都是全国性的、综合性的,竞争优势明显,所以新三板电商要想在B2C领域与老牌巨头抢市场将变得越来越艰难。 随着综合性电商巨头的品类不断增多以及知名度的不断提升,新兴的新三板电商即使是在垂直领域也将面临血腥的竞争。

C2C行业

在C2C领域,国内先后出现过易趣、淘宝、一拍网、拍拍网、百度有啊等电商企业,但最终活下来的也就淘宝和易趣两家,而且淘宝网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他平台要么被迫关闭,要么被收购:一拍网于2006年被淘宝收购,拍拍网在2014年被京东收购后于2015年底被关闭,百度有啊也于2011年关闭。

O2O行业

在O2O领域,新三板电商企业面临的竞争同样异常激烈:团购(综合)、外卖、旅行、打车、生活信息等诸多领域都出现了相对老牌的巨头,除了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其他的一些传统企业如顺丰,也在这一领域强势布局,竞争非常激烈:

团购市场

根据易观国际的分析报告,2015年上半年中国团购市场成交额达到770.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7.7%。而随着各大团购平台对三四线城市的集中发力必将带动团购市场能量的进一步释放。作为本地生活服务O2O领域最为成熟的业务,团购领域的竞争排名差距不大,美团仍是行业老大地位。由于团购市场的竞争格局已定,团购O2O领域几乎没有进入机会。

非团购O2O领域

在团购领域之外,随着一波又一波互联网浪潮的到来,其他大部分领域相继涌现出O2O巨头甚至是上市巨头:打车领域有滴滴,综合生活服务有58同城(含58到家、安居客、嘟嘟美甲),教育领域有好未来,家居领域有红星美凯龙,母婴用品有苏宁红孩子……

由于上市对于提升公司知名度以及募集资金发展壮大具有巨大作用,在那些有上市公司的O2O领域,新三板电商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另外,一些上市公司、拟上市明星公司也不断拓展版图,这些都将给新三板电商带来较大的挑战。

四化趋势:智取未来

1、精准垂直化:79家交易层次的新三板电商企业垂直分布于32类细分行业;

2、区域化:选择在一个特定区域进行深耕;

3、简约化:越来越多的中小微电商聚焦于APP商城和微信公众号商城;

4、产业化:构建自有品牌,强化产业联系;

5、智取未来:模式双剑客与流量双剑客。

相关说明

行业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标准》),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司法争议解决等公共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根据以上概念和标准,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界定为两个层次:交易层次和辅助服务服务层次。

交易层次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展示平台及辅助服务(平台型)、为自身与交易方提供交易展示平台及辅助服务(自营型)的经济组织。

辅助服务层次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那些自身不参与交易(或者虽然自身参与交易但自身不提供开放性平台)而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经济组织。所谓辅助服务是指围绕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而产生的辅助服务,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销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在线支付服务、配套物流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支持服务等,这个层次的电商子商务企业即属于所谓的品牌电商服务行业。

由于在线支付服务可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本研报所研究的电商企业主要是交易层次的电商企业以及不含在线支付服务的辅助层次电子商务企业。

电商企业模式判定

对于多种混合模式电商企业的模式定性,选择模式贡献收入占首要地位和次要地位的两种模式作为该企业的定性模式,如果占首要地位的模式的收入贡献比例超过75%,则选择该模式作为该企业的定性模式。例如,某电商企业XYZ兼具B2B、B2C和O2O模式,其中B2B模式贡献50%的收入,B2C模式贡献30%的收入,O2O模式贡献20%的收入,则XYZ被定性为B2B+B2C模式电商;如果B2B模式、B2C模式、O2O模式贡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15%和5%,则XYZ被定性为B2B模式电商,总之就是看核心模式。

对于既有交易层次又有辅助服务层次的电商企业,选择收入占主要地位的层次进行定性,例如某企业既搭建了B2B交易平台,同时也为电商企业提供电商培训服务,但是培训收入占比只有20%,则该企业被纳入交易层次电商企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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