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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曲线救国" 特殊指标暗藏玄机

证券之星综合 2016-09-23 18: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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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式发布FOF指引 拓展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为拓展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我会研究制订了《指引》,并于2016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45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指引》总体认同,普遍认为当前推出《指引》以及基金中基金正当其时,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纳。

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应当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且需遵循组合投资原则;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费双重收费。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五是规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六是明确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发展基金中基金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选基优势投资基金,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降低多样化投资的门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的能力。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的要求支持行业推出基金中基金,同时将加强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中基金健康发展。(证监会网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全文

据证监会网站23日消息,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第四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四)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基金中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合理设置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第六条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表决。

第七条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九条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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