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凯尔反诉福瑞股份 核心主张未获支持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6-05-30 10: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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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海斯凯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月27日,海斯凯尔在其官网首页刊登了《消除影响声明》,承认其关于Fibrotouch采用第三代瞬时成像技术、改变目前慢性肝病患者病情确诊只能依赖于肝穿刺的现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被国外媒体评为“二十项将改变医学的生物技术突破之一”等宣传行为属于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构成虚假宣传。据悉,该声明将在海斯凯尔官网持续刊登15天。

就在海斯凯尔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对海斯凯尔反诉福瑞股份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了与北京市高院截然相反的判决。5月30日,福瑞股份发布早间公告称,公司于5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福瑞股份子公司上海回波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方式破坏了海斯凯尔的竞争优势;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对投资者问题的部分回复系对海斯凯尔的否定性评价。然而,据获悉,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肯定了福瑞股份FibroScan产品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海斯凯尔指责福瑞股份虚假宣传的各项主张被全部驳回。这份判决使得原已众所周知的事实变成了罗生门,背后玄妙之处颇值得玩味。

海斯凯尔核心主张全被驳回

经上海市一中院裁定,海斯凯尔的以下诉讼主张未予支持:

1、上海回波传播视频的指控不能确认

关于上海回波传播名称为“Fibrotouch探头对着空气能测出肝脏硬度和重度脂肪肝”的视频,损害了海斯凯尔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因海斯凯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视频与上海回波的关联,法院对海斯凯尔的主张不予确认。

2、福瑞股份律师函、告知函内容得到法院支持

海斯凯尔主张上海回波在给客户的律师函、告知函中称海斯凯尔“对外报道、宣传行为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虚构事实、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陈述不实,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涉案函件主要内容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并非虚伪事实。

海斯凯尔主张上海回波在告知函中称海斯凯尔“涉嫌侵害Echosens及旗下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陈述不实。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市高院已确认海斯凯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此处的表述并无不当。

海斯凯尔主张律师函及告知函的所述海斯凯尔的客户“出售涉嫌侵权产品、有可能使贵单位成为共同侵权人”不实,上海市一中院同样没有支持。

3、涉案律师函发送不构成虚假宣传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上海回波在律师函中并未就两家公司产品进行全面、充分的对比,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颁发主体的差别,施以一般注意即可知晓其原因所在。因此,涉案律师函的表述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斯凯尔的主张不予支持。

4、福瑞股份3月19日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发言不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

海斯凯尔主张,2014年3月19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福瑞股份称“真正实现临床销售并且获得国际广泛认可的只有福瑞的FibroScan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其余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市一中院认定,福瑞股份称海斯凯尔产品远未在国际肝病诊断学术界得到认可的说法,海斯凯尔没有异议。因此,福瑞股份的发言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同时认为,福瑞股份的FibroScan产品在临床销售和广泛国际认可两方面较海斯凯尔的FibroTouch,确实占据竞争优势。原告的虚假宣传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5、上海市一中院认定海斯凯尔要求福瑞和上海回波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9、法院对于海斯凯尔提出的要求上海回波和福瑞股份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0、海斯凯尔主张上海回波和福瑞股份赔偿经济损失3600万元,法院最终仅支持赔偿及合理费用40万元。

判决结果存疑福瑞股份将上诉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认为,法院将福瑞股份基于己方竞争优势发表的评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并将向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行为认定为破坏海斯凯尔的竞争优势,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自力救济行为的否定,有悖于立法初衷及最高法院公告案例的裁判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福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就该初审判决提出上诉。福瑞股份同时表示,欢迎合法有序的公平竞争,亦将一如既往地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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