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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 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4-08 13: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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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并进城购房的对象进行财政补助。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意见要求,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市州、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省人民政府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和项目给予资金倾斜。2016年停止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此外,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实现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以上;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创造条件降低购房成本;不断提升住房建设品质。

意见还提出,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8-12个月的,应适当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50%;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20%;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

促进房地产开发转型发展。意见明确,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于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引导其转型发展,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不能及时转型的房地产项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暂缓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意见强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同时,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高度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大房地产开发风险项目排查力度。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一盘一策",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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