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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飞:这么退市是否也是单兵突进?

证券之星 2016-03-25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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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金融研究所总经理,潘建飞

3月21日晚间,上交所发布消息称,终止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博元)的上市资格,ST博元成为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ST博元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将于3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交易,交易30个交易,整理交易届满后上交所将在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退市。

中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始于2001年,根据《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现在已经没有PT一说)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摘自网络百科).

虽然此前因连续亏而被退市的企业达到49家,但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ST博元还是第一家。ST博元的退市可谓是证监会新主席上任后依据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思路发出的第一枪。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公告,ST博元在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上交所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简称《退市意见》,退市意见的相关规定参考附录)决定终止ST博元的上市地位。可以说终止ST博元的上市地位是上交所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退市意见》进行执行的,上交所只是一个执行者,规则的制定者是证监会。

ST博元在退市前的总市值超过了12个亿,一旦被摘牌退市很可能股票价值就是0(公司净资产已经为负值,资不抵债)。如果属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投资人是应该自己承担投资风险的。但如果因为其它主体的责任,例如信息披露违法,使得上市主体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资格,却没有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实施摘牌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都知道资本市场是利益交错的场所,每一个事件、每一个监管行为都可能有溢出效应、伤及无辜。这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监管,只是在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时亦不应单兵突进,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或措施。对于ST博元的退市来说,“强制”退市制度对于注册制还未实施的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也要有相应的集体诉讼制度相配套,有了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才有可能让违法者付出更高昂的代价。

尽管上交所在公告中声明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ST博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将ST博元对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列为未来重新上市的条件之一。但如果资本市场缺少集体诉讼制度安排,将导致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过高,责任人最终将逃脱应有的惩罚,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反而落空。

《退市意见》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没有配套政策,也可能变成单兵突进,这就需要尽快推出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唯有如此,才能让有过失、过错、甚至是犯罪的主体来承担责任,而不是一个学生犯错,全班学生受罚。这样的制度配套不同步的现象从去年到今年我们并不少见,注册制、熔断机制等都是如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制度之间的配套和衔接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建设的时候,需要更多的反思、更加系统的思维和更加尊重民间的智慧。

附:《退市意见》的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第(七)款规定:对于上述第(六)款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本文章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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