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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劝业二股东超比例减持被罚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岳昌霖 2015-11-17 0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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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劝业(600821)昨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二大股东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联”)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商联合计被罚款54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申辩称超比例减持原因是为缓解银行贷款被平仓的压力。

截至2014年10月21日,中商联持有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12.45%。作为津劝业第二大股东,中商联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津劝业”1683.33万股,2015年7月3日至7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津劝业”1500.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7.65%;其中在2015年7月3日通过两笔大宗交易减持“津劝业”后,减持“津劝业”比例超过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5%。

证监会处罚书指出,中商联减持“津劝业”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中商联2015年7月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津劝业”,累计减持股份占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7.65%,中商联减持“津劝业”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1101.99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8299.86万元。

证监会作出四项决定。一是责令中商联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二是对中商联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应泽从、其他责任人员高海波予以警告;三是对中商联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中商联在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中商联合计罚款540万元;四是对应泽从合计罚款40万元,对高海波合计罚款6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听证中,当事人中商联、应泽从的代理人及高海波提出:第一,减持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超比例减持原因是为缓解银行贷款被平仓的压力;第三,减持后有增持行为,增持股数为335.36万股,占违法减持股数的30.43%;第四,积极配合调查;第五,以往案例对超比例减持和未披露行为按照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未适用过第二百零四条。

证监会认为:第一,按照法律规定,中商联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并非认定其违法减持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减持后虽有增持行为,但不足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第三,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但没有立功表现;第四,证监会有对此类案件运用《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处罚的执法先例。综上,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尚不足以构成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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