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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创中心方案获批:新兴板四新板助推科创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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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加快在上海证交所设立“新兴板”,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即四新板),并探索资本市场各板块间的转板机制,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良好体系。

5月25日,中共上海市委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26日晚,新华社发布了《意见》全文。

从《意见》内容来看,除了人才政策有较大突破外(即拿到风投可落户等政策,详见本报5月22日报道),《意见》在放宽新兴行业准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不乏亮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上海将在近期推出“四新板”和“新兴板”。

政府资金结合“风投”、“创投”

根据《意见》,上海将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在基础设施上加大投入,在科技资源上快速布局,以尽快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在其中有着颇多看点。

其中,上海将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创新战略项目,包括大飞机、北斗导航、高端处理器芯片、物联网等等。

《意见》提出,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便利创业。

对此,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肖林认为,对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放宽。这是非常必要的改革,凸显出政府对新兴行业更大力度的开放,未来对企业的行政审批改革的趋势将是建立“负面清单”模式。

肖林说,以前对财政科技资金采取的是各个主管部门“分钱分物”的管理办法,难免会更多关注国企与体制内企业。这次《意见》提出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还提出政府资金与风投、创投结合,更大程度地引入市场机制。

《意见》还强调政府采购、使用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还将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方式,实行事后备案。

“四新板”、“新兴板”两板将发力

根据已经公布的消息,上海科创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在上海证交所设立“新兴板”,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即四新板),并探索资本市场各板块间的转板机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上海证交所设立新兴板主要是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则主要是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挂牌。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所长任新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中心意见明确提出,要设立战略新兴产业版,这对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有助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

“两个板块对企业规模的要求其实也没有那么高,有很多企业会通过上市来实现快速的成长,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任新建告诉记者。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金融支持科创中心建设方面,上海将制订一个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在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推出的“四新板”,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实施意见中去。

郑杨表示,四新板将争取在六七月份推出,“一开始上三五十家企业是没有问题的”。

任新建认为,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属于股权转让市场,因此四新板是底层的市场,“比新三板应该还要更低”。而新兴板则类似于新三板和创业板之间的一个架构。新兴板比创业板的要求要低,且比目前的新三板可能要更加规范一些。

《意见》还要求,要探索资本市场各板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良好体系。

股改个人所得税延缓征收推广

尽管《意见》属于原则性、框架性的文件,但是《意见》中对税收方面的相关的部分政策确作出了要求。

除了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将争取试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普惠税制,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

此外,根据此前多方讨论的内容,包括“先行先试科技服务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扩大进项税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五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省部级以上认证或发明专利的新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改革举措并未直接列入《意见》,但参与讨论的人士认为,这些政策也未来也将有可能得以实施。

而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上海将在全市复制推广张江个人所得税延缓征收政策,明确提出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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