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牧业(002505)周三晚间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一)及长沙天堂硅谷大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原告二)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与原告一于2011年9月共同签订了《共同发起设立长沙天堂硅谷大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框架协议》,并分别于2012年7月和2013年4月完成了长沙天堂硅谷大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浙江天堂硅谷大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天堂大康”)的设立。
2012年3月6日至31日期间,公司与天堂硅谷、天堂大康签订了《关于长沙天堂硅谷大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拟收购武汉市江夏区龙泉和祥养猪场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武汉和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和祥”或“并购对象”)与武汉市江夏区龙泉和祥养猪场、徐和平、龚英子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由武汉和祥收购龙泉和祥养猪场的相关资产;公司与原告二、武汉和祥、天堂硅谷、徐和平、龚英子签订了《关于共同管理武汉和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共管协议”),由公司和天堂硅谷共同管理武汉和祥。
根据上述共管协议,公司负责武汉和祥经营方案和武汉和祥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并对共同管理武汉和祥期间设定净利润考核指标,即第一个运营年度的净利润考核指标为人民币400万元,以后运营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比上一运营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递增比例为15%。如未能实现净利润考核指标,则公司需补偿相当于并购对象运营年度净利润与净利润考核指标之差额的现金。
根据上述备忘录,并购对象实现任一约定条件之后,天堂硅谷有权要求大康牧业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大康牧业亦有权要求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约定条件为:(1),对并购对象收购后有利于优化大康牧业的财务指标,能够增加大康牧业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人民币400万元以上;(2)预计收购并购对象后对大康牧业协同效应良好、对大康牧业的战略布局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备忘录另约定,若大康牧业在天堂大康收购并购对象后的三年内未能完成对并购对象的收购,则在天堂大康收购并购对象满三年后的六个月内,天堂硅谷有权要求大康牧业收购并购对象。
因此,原告方认为公司应补足并购对象年考核指标的利润差额及其损失合计人民币484.74万元;认为公司应履行并购对象的收购义务,支付原告二持有收购对象的91.63%股权,即支付其股权收购款人民币614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