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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藏起”败诉信息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5-06-06 2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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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康达新材(002669)股民索赔案早在5月26日就已经出了一审结果,但公司至今未对此进行公告,这使得一些投资者在索赔的事情上心怀犹豫。律师表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信息进行强制披露。

诉讼信息未见公告

本周二,“大众维权易”报道了康达新材股民索赔案胜诉一事。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证监会认定,康达新材在2012年首发上市的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与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在这之后,投资者徐某通过起诉提出了向康达新材索赔的要求。今年5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对案件下达判决,要求康达新材全额赔偿投资者徐某1.6万余元的损失,并承担209元的诉讼费。

“我想参与索赔,不过,你们的信息是不是真的啊,怎么没看到公司发公告呢?”报道出炉之后,有投资者联系大众维权易栏目要求参与索赔,但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疑惑。“法院的判决书上写得很明确,我目前也尚未得知有其他的变化。”此案代理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与记者再度进行了确认。

而对于未公告索赔案的问题,康达新材进行了这样的解释:“根据深交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的,应当及时披露’。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投资者提出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诉求,公司将依法依规处理好后续相关事宜,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从相关表述来看,公司并未否认索赔案败诉一事,而是从金额较小的原因上进行了说明。目前,“大众维权易”仍在展开针对康达新材的索赔征集行动。那些在康达新材上市之后买入股票(2012年4月16日上市交易首日),至2013年7月5日仍持有的股民,无论在这之后是否卖出,都可以向上市公司讨回自身的损失。欢迎投资者通过025-84686887、025-84686862的热线电话和dzzqwqe@126.com的联系邮箱来与我们联系。

律师:监管层应要求其公告

“康达新材应当公告股民诉公司股票赔偿一案的信息。”吴立骏这样说。他认为,虽然单一中小股民获赔金额有限,但是康达新材总股民数有上万人,对上万股民都可能符合获赔条件这一情况来看,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条款。

吴立骏还指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更加严格,任何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公告,以利于中小投资者做出正确和谨慎的判断。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也认为,监管机构应规定上市公司增加类似案件的透明度,不能给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留遮羞布;因为这样可达到鼓励受害人依法维权,为监管机构减轻监管压力的目的。

目前,“大众维权易”正在针对南纺股份、华鑫股份、汉王科技、康达新材等二十家公司展开索赔维权征集行动,南纺股份、华鑫股份、汉王科技、康达新材这四家公司此前已有投资者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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