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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认定上海新梅举牌人违规 举牌方操控15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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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七个月,宁波证监局的一纸罚单,让上海新梅(600732.SH)的控制权争夺有了阶段性结果。宁波证监局认定,王斌忠操控15个账户举牌上海新梅,且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

“现在能出来一个事实认定,后面很多问题都会有依据。”上海新梅董秘何婧1月12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此前关于一致行动人是否违规的争议对公司影响很大。

如今,宁波证监局已认定王斌忠违规,并对其予以警告,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王斌忠也放弃了对上述处罚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拉锯战的结束。因为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上述违法增持,跃居成为上海新梅的第一大股东,其大股东资质成为后续关注的焦点。不过,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告知书》只明确了警告及50万元罚金,未对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有更详细的说法。

举牌方操控15个账户

上海新梅的控制权争夺,始于2014年6月6日。当时,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的兰州鸿祥、上海开南、上海升创、上海腾京投资、甘肃力行,与兰州瑞邦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由此,他们(下称“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比例达14.23%,一举超过上海新梅原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实业”)的11.19%,成为新的大股东。

不过当时兴盛实业方面一直表示,一致行动人获得这些股份的过程存在违规。他们在一致行动人宣称“结盟”的两个月前,就向监管部门递交了相关举报材料,且该材料与此后“结盟”协议的事实部分基本吻合。

据上海新梅公告,证监会在一致行动人宣布结盟的四天后,即2014年6月10日,对相关股东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等违法违规事项正式立案调查。

至2015年1月4日,一致行动人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知书》认定,王斌忠在2013年7月至11月,操控了包括六家一致行动人在内的15个证券账户(下称“上海开南账户组”),从2013年7月18日起不断买入上海新梅。

换言之,一致行动人在宣称“结盟”前就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而且他们的盟友不止6个,而是15个。

据宁波证监局调查,截至2013 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 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但是上海开南账户组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也未履行举牌应有的披露义务。

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账户组成员”嘉池丰不再持有上海新梅股票。这一天,上海开南账户组仍在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仅对外披露称,“账户组成员”上海开南持股比例达5%,触发了举牌。

直到2014年6月6日,也就是首次举牌七个多月后,前述上海开南账户组中的六个成员才宣称“开始结盟”,披露了一致行动人关系。而实际上,他们在2013年7月就是一致行动人,而且成员不止6个,而是15个。

宁波证监局认为,王斌忠作为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举牌应披露的规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大股东资质成焦点

宁波证监局认定,王斌忠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过从一致行动人此前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看,王斌忠是上海开南的股东之一,仅持10%股份。

从《告知书》的文字表述看,王斌忠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而不是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1世纪经济报道报记者致电一致行动人方面的新闻发言人,欲了解详情未能接通。

此外,宁波证监局关于“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的叙述也引起了投资者关注。上海新梅董秘何婧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公司会与宁波证监局继续沟通,密切关注处罚的落实情况。

“买入总股份5%就要履行披露义务,现在(一致行动人)已经超这个比例,‘责令改正’是不是指要改正到5%以下?”此前,何婧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一致行动人持股高达14.23%,此前没有类似案例,所以还不知宁波证监局会如何处理。

如今,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告知书》中暂未对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有更详细的说法。

不过据公开信息显示,国浩律师事务所曾在去年7月受委托,向上海新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文件指出,涉嫌违规的行为一旦被查证属实,建议应责令违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到5%或者5%以下。但这被认为会引起二级市场剧烈波动,难以操作。

“如果只是几十万罚款的处罚,还让他成功地收购了一个上市公司,那么的他示范效应就很大了。”何婧说,如果这成为一条路子,其他企业就可以如法炮制。

IPO法务从业者陈炜表示,为了防止这种类似的“打擦边球”现象,应该在《证券法》中参照关联方的认定标准,要求关联方即使事先没有协议,也要在持股达到5%时履行举牌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类似曲线恶意收购,甚至夺取控制权的现象再次发生,才能避免今后同类”技巧“被滥用,导致举牌规定被架空的窘境。”陈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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