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3
转债代码:113680 转债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丽岛转债”2026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11 月 1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11 月 16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 11 月 16 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1.00元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6 年 11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 号)同意,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30,000.00 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1 文同意,公司 30,000.00 万元可
转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债券代码“11368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年 0.4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丽岛转
债”转股期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4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3.01
元/股。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调整为 12.91 元/股。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
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T 日)起每满一年可
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
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T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丽岛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
为 2025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4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0%(含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 2026 年 11 月 16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丽岛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
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6﹞5 号)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 号、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 127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8135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邓超、程俊凯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