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6-066
债券代码:525066.SZ 债券简称:26 越资 05
债券代码:524942.SZ 债券简称:26 越资 04
债券代码:524797.SZ 债券简称:26 越资 03
债券代码:524650.SZ 债券简称:26 越资 01
债券代码:524534.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8
债券代码:524533.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7
债券代码:524456.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5
债券代码:524298.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4
债券代码:524297.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3
债券代码:524248.SZ 债券简称:25 越资 01
债券代码:524083.SZ 债券简称:24 越资 Y1
债券代码:148836.SZ 债券简称:24 越资 02
债券代码:148232.SZ 债券简称:23 越资 02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2026 年 10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63)
和《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
,现将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情况公告
号:2026-065)
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17,132,4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 股,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42 人,代
表股份 3,825,292,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
股份 2,920,682,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69%;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536 人,代表股份 904,610,5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63%。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35
人 , 代 表 股 份 135,662,47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24,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出席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4 人,代表股份 135,638,27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4%。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0,555,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 4,442,76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294,359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92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2%;反对 4,442,7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9%;弃
权 294,3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会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天宇、陈玉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