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江
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
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
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对董事会秘书作出奖惩决
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
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