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新化股
份”)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
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简称具有与《浙江新化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
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具
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
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
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且可在转股期进行转股,持有人实
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偿债压力;此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较长,公
司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够适当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提高股东
利润回报。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
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
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
具体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
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
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
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方案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等内容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
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
并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扩建50,000吨异丙醇、3,500吨异丙醚、
材料迁建提升项目”、“浙江新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氢甲酰化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二期)”、“宁
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三期)”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
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
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
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合成香料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油墨、新能源、涂料等领域。公司是国内脂
肪胺行业重要生产企业,综合产能位居国内前列,系目前全球范围内排名前列的低
碳脂肪胺产品生产企业。公司已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科技含量较高、工艺技术较
为先进的低碳脂肪胺系列、有机溶剂系列和合成香料系列等产品。公司主要产品的
装置规模和工艺技术等在国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万元及26,044.06万元;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地位稳固,客户合作关系稳定,公司与国
际、国内农化巨头的合作时间均在10年以上,也是草甘膦国际农化公司在亚太地区
最主要的合作伙伴。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因与全球香料香精行业龙头瑞士奇华顿公司
深度合作,保证了较高的产能利用率和稳定的市场需求。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处于继续状态;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的规定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
件,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
并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转股的完成,公司资产负债率由40.35%大幅降至27.77%,财务结构显著改善。
别为28,142.36万元、31,127.54万元、31,894.58万元和8,437.05万元,公司具有正常的
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具有合理的资产负
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
低)分别为24,020.73万元、22,084.26万元和24,125.97万元,均为正数,三个会计年
度连续盈利。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分
别为11.35%、9.91%和9.7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发行条件,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资产完整,业务、
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经审计,并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具体
如下: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
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
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处于继续状态;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
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扩建50,000吨异丙醇、3,500吨异丙
醚、200吨丙烷技改项目”、“年产7.3万吨新材料迁建提升项目——年产1万吨特种
胺新材料迁建提升项目”、“浙江新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
公司氢甲酰化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二期)”、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三期)”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扩建50,000吨异丙醇、3,500吨异丙醚、200吨丙烷技
改项目”、“年产7.3万吨新材料迁建提升项目——年产1万吨特种胺新材料迁建提
升项目”、“浙江新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氢甲酰化项
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二期)”、“宁夏新化化
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三期)”等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
主业展开,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六)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
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9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的30%。公司综合考虑了本次募投项目市场需求、现有业务布局及运营情况、资金
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市场预期后确定了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因此,公司本
次发行聚焦主业、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
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
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
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
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
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
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
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
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
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
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
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等相关因素,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
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
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
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会
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实现预期效益;加强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
保障;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将有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