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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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管理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事项开展审查、监督、评价,并提出改
进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内设部门、业务中心、境内外分(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全部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保持组织独立与履职独立,审计部不隶
属于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执行、内控决策工作;审计人员
执行回避制度,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事实、审计证据为依据开展检查评价,审计报告如
实披露审计发现,做到实事求是、公允中立;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综合考虑审计环境、审计资源、审计风险、审
计成本,重点关注高风险、重大审计事项,提升审计效率;
  (四)保密原则:对审计获取的财务数据、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举报线索、舞
弊调查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明
确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并按监管要求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依法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及管理要求:
  (一)审计部为专职内审机构,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岗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审计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岗位职责所
需专业能力;
  (三)内审人员不得兼任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岗位;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四)公司建立内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岗位轮岗、任职回避机制,持续
保障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五)公司充分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六)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借调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内部审
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严守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及审计工作秘密,
保持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审计职责,受董事会及公司制度保护。任何
组织、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及审计线
索提供人。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修订、落地与执行;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
重大风险、重大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审计相关文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合规性;
  (七)审议重大审计结论、审计整改方案及重大事项处置意见。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识别
内控缺陷,督促整改优化;
  (二)财务监督审计:审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性;审查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预测性财务信息等披露资料;开展常态化财会监督,核查财务
造假、费用违规、税务不合规、财经纪律执行等问题;核实经营业绩、年度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分(子)公司负责人开展任期、离任经
济责任审计,核查经济指标完成、制度执行、资产负债及遗留财务问题,客观评价履
职成效;
  (四)风险管理审计:建立风险常态化排查机制,识别、评估经营、投资、融资、
合规、数据安全、舆情等各类风险,开展风险预警、风险跟踪与专项风险审计,提出
风险防控建议;
  (五)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管理:协助建立健全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机制;确定
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审计过程重点排查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渠
道,规范线索受理、调查、处置、保密全流程管理;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同步通报董事会秘书;
  (六)专项审计:根据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要求,开展指定事项专项审计等;
  (七)协同配合工作: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配合监管检查、问询回复等工作,做好资料提供、现场配合、问题
整改对接;统筹内外部审计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加强团队管理、绩效
考核与能力建设。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特殊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结合风险、
内控、经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及管理建议,支撑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制度及授权范围内,依据经审批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
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
  审计部有权查阅、调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记录、档案、电子及纸质数据,约谈相
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信息,不得妨
碍审计实施。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项目需要报送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各类报
表、合同协议、业务台账及经营管理文件;各单位常规经营报告以按需调取为主。
  第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
  (一)参加公司财会、业务、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控管理等各类会议;列席
董事会、管理层及下属单位召开的财务、资产、物资管理等相关会议;仅履行监督职
能,不参与业务决策与商务谈判决策;
  (二)公司重要合同洽谈签订、大额采购、工程招标评标、重大投融资等事项,
审计部可派员参与列席监督;
  (三)参与涉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报告的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四)审核各类纸质、电子资料,现场核查资金、实物资产,检查业务系统、财
务系统、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就审计事项向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调查、询问,依法
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五)审批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发送对象,严
格管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的查阅、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就审计发现问题、风险、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管理层、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持续跟踪监测。有权针对问题提出纠正意见、问责建议及管理优化方案;
审计结果可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一般业务、财务问题,审计部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重大违规事项报请董
事会作出决定,全程督促落地。审计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外部专家开展专
业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正在实施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审计部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审批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如出现账册资料存在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风险的,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可临
时封存相关账册及物资。出现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情形的,审计
部应当上报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有权机构开展处置。审计发现重大资金风
险的,审计部可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公司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由财务等
有权部门实施资金管控、止付等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年度内
审计划,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明确审计重点与优先级,于本会计年度结束前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审
计发现问题、风险状态、整改进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内审计划应当将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内控评价、重大投融资列为重点审计内容,重点核查相关
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
  内部审计覆盖销货收款、采购付款、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融资、人力资源、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ESG 管理等业务环节,可结合行业特点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审计人员完整规范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证据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支撑审计结论;可采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开展取证。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证据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
案法规、公司保密制度保管,明确保管年限,规范查阅、借阅、销毁审批流程,纸质
档案、电子档案同步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结合审计部提交的内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送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与时限,开展后
续审查;对虚假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启动联合问责程序。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建立内控缺陷整改台账,对缺陷实行分级管理,记录缺陷描述、
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整改验证结果。
  第二十一条 重大对外投资专项审计重点核查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制度及监管要求履行完整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跟踪机制落实情况;
  (四)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受托方资质、风险管控及跟踪监督;
  (五)证券、风险投资业务内控制度、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监
管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对外担保专项审计重点核查内容:
  (一)担保审批程序合规性;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反担保安排的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落实情况;
  (五)被担保方持续跟踪机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重点核查内容:
  (一)关联人名单建立、动态更新情况;
  (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执行;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意见落实;
  (四)关联交易书面协议签订,双方权责约定;
  (五)交易标的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权利受限情形;
  (六)交易对手方信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评估、审计程序履行情况,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专项审计,审计部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开
展审计,重点核查内容:
  (一)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执行;
  (二)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募集计划执行,项目进度、投资收益是否达标;
  (三)是否存在挪用、挤占、质押募集资金等违规情形;
  (四)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的审批、信息披露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绩预告对外披露前,审计部开展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合理性及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财务、经营事项;
  (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审计,重点核查内容:
  (一)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下属单位重大信息报送机制建设;
  (二)重大信息界定、传递、审核、披露流程规范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保密管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权责划分;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事项跟踪、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制度整体执行有效性。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准备:结合风险、管理需求、审计资源选定审计对象,编制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流程;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书面审计通知。
  (二)现场实施:采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盘点、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
审计证据,梳理审计发现,形成初步审计结论。
  (三)沟通反馈:审计过程中就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提出初步改进
建议。
  (四)底稿编制: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底稿可追溯、可验证,支撑审计
结论。
  (五)报告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需在七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无反馈视为无异议。
  (六)正式报告出具:针对异议逐项核查沟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告坚持客
观、公正、完整、重要性原则。
  (七)报告下发与整改:正式报告履行审批后,报送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被审
计单位,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与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建立跟踪监测机制,监督整改落实。一般项目跟踪整改进度;重大审计发现、
重大内控缺陷,报告出具后三至六个月开展专项后续审计;整改不到位、同类问题反
复发生的情形,启动联合问责。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部可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表彰、物质奖励、
评优晋升建议:
  (一)内审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职,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
著的;
  (二)内审人员提出的管理、风控、内控建议落地后,为公司创造显著效益的;
  (三)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制度、合规经营、内控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
  (四)主动检举舞弊、违规行为,提供关键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条 内审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
隐瞒审计发现、出具不实报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绩效考核扣分、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司予以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追究行政责任或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其他管理制
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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