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
专项核查意见
希会审字(2026)4215 号
目 录
三、证书复印件
(一)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igema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希会审字(2026)4215 号
非经常性损益
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编制的《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
年1-3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
核查。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
益明细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本审核报告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