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3 证券简称:维通利 公告编号:2026-019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公司会议室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6人,代表股份186,692,35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766%。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47,480,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0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4
人,代表股份39,21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66%。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4人,代表股份23,192,3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7%。
(1)现场会议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600,8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371人,代表股份19,59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76%。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及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82,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
反对 2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982,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3,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5%;
反对 2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9%;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2,973,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黄浩云、颜力源、黄珂、黄郎云、李新华、黄清华、北
京通江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绿色连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维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维玖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通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84,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
反对 2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984,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