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26-043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
经查,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将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2,885.72 万元、6,058.44
万元、6,746.01 万元,公司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郭颖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刁悦凯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
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
步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质量,持续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公司持续规范稳健运营,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案文件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郭颖、刁悦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